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9號
CYDV,108,補,219,2019071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嘉義縣玉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仙 
代 理 人 胡耀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新明等七人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汪羅秀姑汪真慧汪宜靜、汪宜螢(即汪邦
勝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0,000 元,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