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65號
CYDV,108,聲,165,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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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蔡孫月端


相 對 人 劉林美惠
      林鐘明 
      林春龍 
      林登添 
      李清田 
      陳輝政 

      陳修  
      蔡德發 
      李水岸 
      李耀明 
      李福明 
      李文章 
      林土樹 
      林文裕 
      陳雍明 
      陳良誠 
      蔡振文 
      蔡振能 

      林文欽 

      林文發 
      林建豐 
      林家豪 
      蔡東霖 

      林世清 
      林錦村 
      林錦龍 
      蔡豊明 
      林明泰 
      蔡福祥 
      陳吳玲銓
      蔡承澤 
      林雍斌 
      林建亨 
      蔡宗憲 
      林陳吟即林𣮤之繼承人

      林福頻即林𣮤之繼承人

      謝林秀琴即林𣮤之繼承人

      林雅菁即林𣮤之繼承人

      林彥廷即林𣮤之繼承人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唐莉娜 
相 對 人 蔡福龍即蔡林金鳳、謝蔡秋月、蔡秋霞、蔡秋絨
      蔡妮蓁、蔡美華、蔡汶庭、蔡福星之承當訴訟人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相 對 人 林莞如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許月子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林儷樺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林聰旭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王幸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林婉鈴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林哲瑋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林妙鈴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鈴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42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判決附表所 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即如附表二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 例負擔,並於民國108年5月28日確定在案,爰提出附表一之 訴訟費用計算書,請求裁定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 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至於聲請人所提出附表一編號3抗告費1,000元部分,經查 係屬不服第一審訴訟救助抗告至第二審之裁判費用,此部分 之費用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06號民事裁 定諭知,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聲請人關於此部分費用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所主張如附表一編號 2、6之1,000元、350元費用,為其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費 與刊登廣告費,因均非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支出之訴 訟費用,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應由聲請人另就前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1 │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3月26│
│ │ │ │日預納。 │
├──┼──────┼──────┼──────────┤
│2 │家事聲請費 │1,000元 │由聲請人於104年2月3 │
│ │ │ │日預納。 │
├──┼──────┼──────┼──────────┤
│3 │抗告費 │1,000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6月 │
│ │ │ │14日預納納。 │
├──┼──────┼──────┼──────────┤
│4 │地政測量規費│62,650元 │由聲請人分於104年4月│
│ │ │ │8日預納2,350元、104 │
│ │ │ │年7月6日預納25,600元│
│ │ │ │、105年1月5日預納 │
│ │ │ │15,150元、105年1月29│
│ │ │ │日預納6,350元、105年│
│ │ │ │3月15日預納7,950元、│
│ │ │ │105年4月20日預納 │
│ │ │ │3,350元、105年7月27 │
│ │ │ │日預納1,900元,合計 │
│ │ │ │共62,650元。 │
├──┼──────┼──────┼──────────┤
│5 │電子列印土地│760元 │由聲請人於104年3月26│
│ │謄本費用 │ │日預納200元、104年11│
│ │ │ │月25日預納180元、105│
│ │ │ │年2月1日預納180元、 │
│ │ │ │106年5月3日預納200元│
│ │ │ │合計共760元。 │
├──┼──────┼──────┼──────────┤
│6 │登報費 │350元 │由聲請人於104年3月12│
│ │ │ │日預納350元。 │
├──┼──────┼──────┼──────────┤
│7 │戶籍謄本費 │1,920 │由聲請人於104年2月22│
│ │ │ │日預納1,380元、105年│
│ │ │ │10月20日預納510元、 │
│ │ │ │105年11月4日預納15元│
│ │ │ │、105年11月4日預納15│
│ │ │ │元,合計共1,920元。 │




├──┼──────┼──────┼──────────┤
│ │合計 │88,084元 │上開費用均由聲請人預│
│ │ │ │納,惟編號2、6部分費│
│ │ │ │用應由聲請人於指定遺│
│ │ │ │產管理人事件中聲請確│
│ │ │ │定訴訟費用額;編號3 │
│ │ │ │抗告費用部分,已於該│
│ │ │ │裁定中諭知由聲請人負│
│ │ │ │擔,自無再向本院請求│
│ │ │ │確定之必要,是均應予│
│ │ │ │剔除。是剔除編號2、3│
│ │ │ │、6部分費用後,聲請 │
│ │ │ │人所預納之費用共計為│
│ │ │ │85,734元,故相對人應│
│ │ │ │按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
│ │ │ │應負擔之金額負擔。 │
└──┴──────┴──────┴──────────┘

 
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
┌──┬───────┬────────┬────────┐
│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並 經本院微調 │
│ │ │ │以符總數) │
├──┼───────┼────────┼────────┤
│ 1 │蔡孫月端 │3/20 │12,860元 │
├──┼───────┼────────┼────────┤
│ 2 │林順立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50 │連帶負擔 │
│ │、林順鐵之繼承│ │ 1,713元 │
│ │人、劉林美惠(│ │ │
│ │繼承自林水來)│ │ │
├──┼───────┼────────┼────────┤
│ 3 │蔡福龍 │3/80 │ 3,215元 │
├──┼───────┼────────┼────────┤
│ 4 │林鐘明 │2/150 │ 1,143元 │
├──┼───────┼────────┼────────┤
│ 5 │林春龍 │2/75 │ 2,286元 │
├──┼───────┼────────┼────────┤
│ 6 │財團法人榮民榮│5/600 │ 714元 │




│ │眷基金會 │ │ │
├──┼───────┼────────┼────────┤
│ 7 │林登添 │1/20 │ 4,287元 │
├──┼───────┼────────┼────────┤
│ 8 │林福頻 │9/200 │ 3,858元 │
├──┼───────┼────────┼────────┤
│ 9 │林彥廷 │9/200 │ 3,858元 │
├──┼───────┼────────┼────────┤
│ 10 │李清田 │1/60 │ 1,429元 │
├──┼───────┼────────┼────────┤
│ 11 │陳雍明 │1/60 │ 1,429元 │
├──┼───────┼────────┼────────┤
│ 12 │陳良誠 │1/60 │ 1,429元 │
├──┼───────┼────────┼────────┤
│ 13 │林錦村 │1/60 │ 1,429元 │
├──┼───────┼────────┼────────┤
│ 14 │林錦龍 │1/60 │ 1,429元 │
├──┼───────┼────────┼────────┤
│ 15 │陳吳玲銓 │1/60 │ 1,429元 │
├──┼───────┼────────┼────────┤
│ 16 │陳輝政 │1/40 │ 2,143元 │
├──┼───────┼────────┼────────┤
│ 17 │林明泰 │1/40 │ 2,143元 │
├──┼───────┼────────┼────────┤
│ 18 │蔡承澤 │1/40 │ 2,143元 │
├──┼───────┼────────┼────────┤
│ 19 │蔡宗憲 │1/40 │ 2,143元 │
├──┼───────┼────────┼────────┤
│ 20 │陳修 │3/60 │ 4,287元 │
├──┼───────┼────────┼────────┤
│ 21 │蔡德發 │1/120 │ 715元 │
├──┼───────┼────────┼────────┤
│ 22 │林雍斌 │1/120 │ 715元 │
├──┼───────┼────────┼────────┤
│ 23 │林建亨 │1/120 │ 715元 │
├──┼───────┼────────┼────────┤
│ 24 │李水岸 │1/240 │ 357元 │
├──┼───────┼────────┼────────┤
│ 25 │李耀明 │1/240 │ 357元 │
├──┼───────┼────────┼────────┤




│ 26 │李福明 │1/240 │ 357元 │
├──┼───────┼────────┼────────┤
│ 27 │李文章 │1/240 │ 357元 │
├──┼───────┼────────┼────────┤
│ 28 │林土樹 │2/80 │ 2,143元 │
├──┼───────┼────────┼────────┤
│ 29 │林文裕 │2/80 │ 2,143元 │
├──┼───────┼────────┼────────┤
│ 30 │蔡振文 │1/80 │ 1,072元 │
├──┼───────┼────────┼────────┤
│ 31 │蔡振能 │1/80 │ 1,072元 │
├──┼───────┼────────┼────────┤
│ 32 │蔡東霖 │1/80 │ 1,072元 │
├──┼───────┼────────┼────────┤
│ 33 │林文欽 │3/160 │ 1,608元 │
├──┼───────┼────────┼────────┤
│ 34 │林文發 │3/160 │ 1,608元 │
├──┼───────┼────────┼────────┤
│ 35 │林建豐 │3/160 │ 1,608元 │
├──┼───────┼────────┼────────┤
│ 36 │林家豪 │3/160 │ 1,608元 │
├──┼───────┼────────┼────────┤
│ 37 │林世清 │3/40 │ 6,430元 │
├──┼───────┼────────┼────────┤
│ 38 │蔡豊明 │3/80 │ 3,215元 │
├──┼───────┼────────┼────────┤
│ 39 │蔡福祥 │3/80 │ 3,215元 │
├──┴───────┴────────┴────────┤
│合計 85,7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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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