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782號
CYDV,108,繼,782,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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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陳錦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條第1 項 前段各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應依職權或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三民生前最後設籍即住所地為「新北 市○○區○○里○○路○段○○巷00號」,有卷附除戶戶籍 資料可參,非屬本院轄區。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 案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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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