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3號
CYDV,108,消債聲,3,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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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玉泉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玉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 院以108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 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業已 確定,爰依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8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 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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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