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謝碧慧即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陳報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 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 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 中央主管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規定,應屬解散,而進 入清算程序,聲請人並經全體股東選任為清算人,且亦願意 擔任,爰提出陳報就任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其為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惟除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會議事 錄外,並未檢附任何與清算程序相關之文件,經本院分別於 民國108年5月29日及同年6月18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公司 之財產目錄、財務報表及公示催告之登報證明,惟迄今逾期 仍未補正,有本院補正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二紙在卷可憑, 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本件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 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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