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93號
CYDV,108,司促,6793,2019071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禎穗即高羚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 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禎穗即高 羚榕住居於高雄市鳳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