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上噸
被 上 訴人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關於上訴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5,824,512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226,956 元;關於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核定為新
臺幣3,070,71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7,238元,兩者合計274,
1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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