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48號
CYDM,108,附民,248,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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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邱繼鋒 


      邱奕賢 

被   告 劉文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821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繼鋒邱奕賢對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821號(原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81號),被告劉文邦妨害自由等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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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