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40號
CYDM,108,單聲沒,40,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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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蘇梅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984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7年度緩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彩兌獎單壹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之公 然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經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六合彩兌獎單1張、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62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對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 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之公然賭博、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案件,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 期間業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期滿,有該署檢察官107年度偵 字第984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乙份附卷可憑。扣案之六合彩兌獎單1張、計算機1台、傳真 機1台(嘉義地檢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62號扣押物品清單) ,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此據 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明確(見偵卷第4頁)。則揆諸上揭規定 ,聲請人單獨聲請就該等扣案物品均予宣告沒收,於法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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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