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51號
聲 明 人 陳蕭淑惠
蕭淑玲
呂蕭淑靜
蕭淑真
蕭明勝
蕭明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李清水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 38條及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清水於民國前1年死亡,聲明人 係於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命令後始知悉聲明 人為繼承人,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文 件,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清水應係於大正7年即民國7年3月31 日死亡,死亡時無配偶、子女,父李福已歿,母高陳氏蘇尚 存,此有本院依職權向南投縣名間鄉戶政事務所調取之相關 戶籍資料附於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8號卷可參,依前開規 定,李清水死亡後,係由其母高陳氏蘇繼承其遺產,聲明人 係李清水同母異父兄弟高萬枝之繼承人高秀香之繼承人,並 非李清水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