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02號
NTDV,108,司票,202,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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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榮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登利謝玉卿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相對人楊登利謝玉卿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 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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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