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吳麗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石森宇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石森宇姓名之記載(聲請人誤載為「吳 麗容」,有更正之必要)。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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