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87號
NTDV,108,司票,187,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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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吳麗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石森宇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石森宇姓名之記載(聲請人誤載為「吳 麗容」,有更正之必要)。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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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