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鄭凱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明臻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㈢請確認利息起算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聲請人聲 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8年5月27日起算,顯與附表 備註欄記載之利息起算點為民國108年5月28日不符,有更 正之必要)。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