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43號
NTDV,108,司票,143,2019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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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抗 告 人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富揚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卓瑀桐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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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