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抗 告 人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富揚 人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卓瑀桐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駁回其抗告。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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