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63號
NTDV,108,司拍,63,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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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富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春榮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被繼承人黃春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又附表所示土地如未經繼承人辦理繼承登
   記,依法須以被繼承人黃春榮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如
   有其他相對人,應陳報及追加相對人)。
  ㈡請向被繼承人黃春榮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請補正債務人黃昭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㈣請補正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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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