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富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春榮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被繼承人黃春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又附表所示土地如未經繼承人辦理繼承登
記,依法須以被繼承人黃春榮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如
有其他相對人,應陳報及追加相對人)。
㈡請向被繼承人黃春榮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請補正債務人黃昭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㈣請補正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