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9號
NTDV,108,司拍,49,20190702,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范春和 


相 對 人 詹琇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2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2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 107年2月5日所立借據發生之債務。
(四)清償日期:107年5月4日。
(五)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六)遲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七)違約金:逾期後按月利率三分計算。
(八)相對人:詹琇媛
茲相對人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0元,詎已屆清償 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竹山鎮 │平正 │ │571-12 │ │100.09 │全部 │詹琇媛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124 │延平一路208號 │平正段571-12地│住宅、樓梯間、│一層:57.3、二層│ │全部 │詹琇媛 │ │
│ │ │ │號 │鋼筋混凝土造、│:59.9、三層:59│ │ │ │ │
│ │ │ │ │3層 │.9、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24.26、合計:201│ │ │ │ │
│ │ │ │ │ │.36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