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12號
NTDV,108,司促,4412,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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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劉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本金金額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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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