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賴奎佑
債 務 人 鄭慧萍即賴明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慧鈴即賴明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甯詠即賴明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彥銓即賴明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冠亦即賴明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慧萍、賴慧鈴、賴甯詠、賴彥銓、賴冠亦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賴明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奎佑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賴奎佑前就讀勤益科技大學時,邀同第三人賴
明宗(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60,66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賴奎佑自民國107年9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5,26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五) 有關於債務人鄭慧萍、賴慧鈴、賴甯詠、賴彥銓、賴
冠亦應於繼承賴明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之釋明:查債務
人鄭慧萍、賴慧鈴、賴甯詠、賴彥銓、賴冠亦為本案連帶保
證人賴明宗(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賴明宗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鄭慧萍、賴慧鈴、賴甯詠、賴彥銓、賴冠亦
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奎佑應連帶支付債權人
新臺幣45,26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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