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12號
NTDV,108,司促,4312,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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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詩典 

債 務 人 吳紹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㈠、債務人許詩典於93/10/18間邀同債務人吳紹妤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整,約定於97/10/1
    8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3%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
    94/8/ 29,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
    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債務人吳紹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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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