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詩典
債 務 人 吳紹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㈠、債務人許詩典於93/10/18間邀同債務人吳紹妤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整,約定於97/10/1
8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3%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
94/8/ 29,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
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債務人吳紹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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