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79號
NTDV,108,司促,4179,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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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秀戀 

債 務 人 葉正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叁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協同其餘債務人葉正勇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民國98年
  1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
  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
  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2月16日,目前尚欠本
  金174,838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
  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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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