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49號
NTDV,108,司促,4149,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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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于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莉‧伊斯利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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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