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33號
NTDV,108,司促,4133,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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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暘景即張建文



債 務 人 張永琪 

債 務 人 林慧雅即林文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暘景前於民國101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張
  永琪、林慧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40,16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暘景自民國108年3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1,357元及自民國108年
  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永琪
  、林慧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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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