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麗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麗錦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年6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83625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2599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麗錦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83,625│ │月26日起 │ │五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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