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鄒文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鄒文棋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
17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8%等計付,如遲延履
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
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
期。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年4月17日止即未依約攤
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60,828元整及利息、違
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
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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