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85號
NTDV,108,司促,3885,2019070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簡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09/10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並自94/12/03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
  150元。
  二、相對人至94/12/02止共計結帳為22065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19281元為自94/09/10起至94/12/02止之消費款,1884
  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淑珍  │自民國94年12│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   │
│  │19,281│     │月3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淑珍  │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19,281│     │月3日起   │      │15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