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66號
NTDV,108,司促,3866,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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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賴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94年1月31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
  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債權
  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
  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債務人所適用之利率。),
  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
  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
  之違約金。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率上限規定,自104年
  9月1日起,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息15%計算。
  二、查債務人自94年4月29日起至94年11月19日止,於特約
  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5年3月24日止,尚有86,851元之消費
  帳款、違約金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79,600元部分按前述約
  定計算之利息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
  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發
  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慧芬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19.98% │
│  │79,600│     │月25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5%   │
│  │   │     │月1日起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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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