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18號
NTDV,108,司促,3818,201907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邱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麗英﹝即借款人﹞於102年11月14日,向債權
  人借得200,000元,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清償條
  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
  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
  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麗英僅攤還本息至107年7月13日止,其後即
  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權人
  本金17,156元及前述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