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邱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麗英﹝即借款人﹞於102年11月14日,向債權
人借得200,000元,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清償條
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
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
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麗英僅攤還本息至107年7月13日止,其後即
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權人
本金17,156元及前述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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