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06號
NTDV,108,司促,3806,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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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獻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江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
  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
  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江
  泉係於105年11月25日死亡,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張
  文耀張文獻其繼承人,既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則應僅以
  繼承被繼承人張江泉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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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