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獻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江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
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
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江
泉係於105年11月25日死亡,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張
文耀、張文獻其繼承人,既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則應僅以
繼承被繼承人張江泉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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