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99號
NTDV,108,司促,3699,2019070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