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代 理 人 何建中、吳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秋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姿雅
一、債務人王秋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壹拾柒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
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
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王秋水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姿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