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13號
NTDV,108,司促,3013,201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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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珍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誠權 


一、債務人劉珍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柒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珍修劉誠權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
  伍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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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