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8號
NTDV,107,訴,418,2019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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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吳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
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訴外人徐秀琴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訴外人徐翠琴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18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訴外人「徐 秀琴」之顯然錯誤,顯與該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數次所載、且 為本件唯一之訴外人「徐翠琴」不符,故如主文所示之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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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