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號
NTDV,107,訴,2,20190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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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觔斗雲飛行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貴珍 


被上訴人                1
即原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
9 日本院107 年度訴第2 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清單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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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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