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6號
NTDV,105,訴,36,2019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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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洪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海清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2,64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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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