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正雄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8 年度執聲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正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正雄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6 月22日以105 年度審原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23 萬1130元, 緩刑4 年,於105 年7 月12日確定。詎其仍於緩刑期內即 106 年8 月19日更犯森林法罪,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 日以 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 罰金270 萬元,於108 年5 月22日確定。受刑人之所為,已 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爰聲請撤銷上揭緩刑宣 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 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 1 款、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2日 以105 年度審原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 科罰金223 萬1,130 元,緩刑4 年,於105 年7 月12日確定 ,緩刑期間自105 年7 月12日起至109 年7 月11日止;惟受 刑人復於緩刑期內之106 年8 月19日因故意犯竊取森林主產 物貴重木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270 萬元,雖經上訴,嗣又撤回 上訴而於108 年5 月2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 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 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 決確定後6 個月內之108 年6 月24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6 月20日投檢增公 108 執聲318 字第1089012563號函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