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儒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被 告 陳冠霖選任辯護人 朱麗真律師被 告 黃敦郁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被 告 洪仕忻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賴錦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洪展誌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嘉政 莊皓程 林正倫 洪碩彥 江柏陞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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