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3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陳俊嘉
被 告 李尚豪(原名李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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