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廖沛汝即廖芝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嘉珅、何宗翰、新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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