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149號
TNEV,108,南簡補,149,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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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張楊美慧
被   告 朱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00元(依房屋課
稅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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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