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898號
TNEV,108,南簡,898,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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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98號
原   告 新鴻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欣達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 以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 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8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 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稽,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自應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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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鴻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