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370號
TNEV,108,南簡,370,201907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70號
原   告 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榆驊 
訴訟代理人 王沛婕 
被   告 陳瓊雯即林媽媽租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愛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被告當事人之適格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 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庭期10日前就下列事實提出相關資料具狀到院: 1、依臺南市政府營業登記資料所示,林媽媽租賃屋企業社係由 黃秋桂獨資設立,而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則蓋立「 林媽媽租屋企業社電話、陳瓊雯」等文字,陳瓊雯林媽媽 租屋企業社係何關係?兩造間居間契約係成立在「原告與林 媽媽租屋企業社」間或與「陳瓊雯」間?如係成立在與林媽 媽租屋企業社之間,被告當事人是否依登記資料予以更正? 2、營業員洪愛婷係受僱於林媽媽租屋企業社?或係受僱於陳瓊 雯?(洪愛婷如係受僱於林媽媽租屋企業社,應另提出委任 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1/1頁


參考資料
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