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307號
TNEV,108,南簡,307,2019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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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義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麗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307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0,300元(即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街0號3樓之13房屋之課稅現值),上訴人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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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