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義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麗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307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0,300元(即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街0號3樓之13房屋之課稅現值),上訴人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