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8年度,41號
TNEV,108,南救,41,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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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宗湋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郭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 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請求法律扶助,經 該會審查聲請人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 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 會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 屬實在。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8年度南簡補字 第154號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 附證據,尚非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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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