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144號
TNEV,108,南小補,144,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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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蔡登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4,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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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市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