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峪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源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南小字第940號給付貨 款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之開庭內 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 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 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 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準此,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定期間及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年7月22日具狀提出本件聲請,有民事聲 請交付法庭錄影音光碟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按,惟系爭民 事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107年2月8日判決聲請人(即該 事件之被告)勝訴後,對造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3月31日 以107年度小上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有本院調閱 之系爭民事事件全卷可資查考。依此,聲請人於系爭民事事 件判決確定後,迄至108年7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所規 定之法定期限。再者,聲請人亦未具體敘明及釋明其有何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據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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