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979號
原 告 陳佳吟
被 告 王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