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1555號
TNEV,108,南小,1555,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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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黃偉倫即皇冠企業社

被   告 陳宗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宗亮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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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