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黃偉倫即皇冠企業社
被 告 陳宗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宗亮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