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簡調字,108年度,861號
TNEV,108,南司簡調,861,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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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許惠菁 


      許進發 
      許陳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相對人許進發所有座落於雲林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2年6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 予以塗銷,並變更登記為相對人三人公同共有,依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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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