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補字,108年度,9號
TNEV,108,南勞簡補,9,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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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羅展昌 

原   告 李宥霖 

原   告 邱啓睿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宮琬婷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耘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三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
  序起訴,但原告與被告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
  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審理及裁判而已,為普通共同訴訟
  。原告三人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分別核定,而分別繳納裁判費
  。經查:
(一)本件原告羅展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9,99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而按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
   一,故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總額96,292元部分,該部分裁判
   費1,000元,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元,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270元。
(二)本件原告李宥霖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604元,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
   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原告請
   求給付工資總額7,231元部分,該部分裁判費1,000元,得
   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三)本件原告邱啓睿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989元,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上開請求非屬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請求,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
   判費二分之一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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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