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8年度,8號
TNEV,108,南勞簡,8,2019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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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程明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間請
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5日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7,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6,45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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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