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程明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間請
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5日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7,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6,45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